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74號
PCDV,111,司執消債清,174,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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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陳緯洋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 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除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外, 無任何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 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茲因債務人所有之汽車已經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為廢棄註記,名下土地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委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20日 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因無人應買視為撤回,考 量拍賣底價僅新台幣(下同)449,000元仍無法拍定,復以 其拍賣條件之使用情形載明「拍賣之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 附近土地上有坐落墳墓,本件因其上均為雜草無法確認有無 墳墓坐落,拍定後不點交」等情,再參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其酌 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尚有指界費 用、郵務費用等支出,顯已無變價分配之實益,堪認本件聲 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 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 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本院民事庭雖未依本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清算事 件為同時終止之裁定,然經本院調查後查知本件清算財團財



產非但無變價實益,且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 及債務,故本院為免不必要之程序浪費﹙司法院民事廳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第17號研審小組意見意旨可資參照﹚,爰依本條例第129條 規定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若日後發現有可分配於債 權人之財產時,將另循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進行追加分配程序,並同時依本條例第128條第3項續行確定 債權之程序,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表:
(一)土地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74號 財產所有人:陳緯洋(原名:陳治宏陳裕昌)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水林鄉 中興 313 1415.04 1分之1 備考 (二)汽車:福特六和,1992年出廠,車牌號碼:FB-8470,970CC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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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