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385號
PCDV,111,司執消債更,385,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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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林佩筠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 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條例 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 -1條均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新臺幣(下同)601,128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81,95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有以其為要保人 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截至111 年11月30日止試算保單解約金合計233,467元,此有債務人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參。是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時 ,名下之財產價值為233,467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受償總額432,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數額。
㈡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薪資26,400元,並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 活扶助2,047元,有債務人提出之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弱勢兒 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結果通知函、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佐。是 債務人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應為28,447元。 ㈢債務人主張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並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附卷為憑。查該名子女為民國103年出生,名下 無任何財產,亦無固定收入,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因 未成年子女係與債務人共同居住生活,其扶養費用應與債務 人併同計算,債務人列計其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必要支出總 額為25,690元,已低於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倍計算之總額即28,800元(計算式:19,200+(19,200÷ 扶養義務人2人)=28,800),已撙節開支,應屬合理。 ㈣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048,184元(28 ,447×72=2,048,184)加計財產233,467元為2,281,651元,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1,849,680元(25,690× 72=1,849,680)後餘額之九成為388,773元,其提出432,000 元清償,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 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2,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8,075,916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56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73元 0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68元 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54元 0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54元 06、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024元 07、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92元 0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905元 0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470元 10、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495元 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009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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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