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958號
PCDV,111,司促,37958,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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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958號
債 權 人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惠玲吳珮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 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 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惠玲吳珮瑢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務人吳惠玲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次查本件聲 請狀並未記載債務人吳珮瑢之年籍資料及可供送達之地址, 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112年2月8日通知命債權 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吳珮瑢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分 別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112年2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吳珮瑢 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是本件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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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