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5號
抗 告 人 順馨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凱
相 對 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司字第5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
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費用,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