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03號
PCDV,110,訴,3103,2023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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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3號
上 訴 人 黃伊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豪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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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