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71號
PCDV,110,訴,2371,2023042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1號
原 告 高仁和
高燦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被 告 吳謝美珠(即吳慶坡之承受訴訟人)

吳懷恩(即吳慶坡之承受訴訟人)

吳志豪(即吳慶坡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請兩造提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續訂租約6年之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