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
反 訴原告 李秀卿
李奇樺
李姜春梅
李奇瑾
李奇璋
李奇靜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簡陳由律師
邢 玥律師
以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志強間因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
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