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93號
PCDV,107,重訴,493,2023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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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李妍慧


魏玉鈴
被 上訴人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7
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4,48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1,84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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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