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0號
PCDM,112,金訴,40,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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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具 保 人 張程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2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程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 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家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張程豪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訊問筆錄(見金訴卷第41至 45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刑保字第10號)附卷可稽。 而上開案件經本院定於112年2月17日進行準備程序,經合法 面告被告上開期日、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通知具保 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拘提被告,仍拘提無 著,有本院訊問筆錄(見金訴卷第44至45頁)、刑事報到明 細(見金訴卷第111至112頁)、送達證書(見金訴卷第63、 65頁)、本院拘票、報告書(見金訴卷第141至145頁)、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見金訴卷第150、1 51頁)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金訴卷第153至155頁) 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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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