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99號
PCDM,112,金訴,299,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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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俐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3227號、第4357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48
63號(簡稱併辦1)、第47025號、第49230號、第49390號、第50
007號、第50090號、第50157號、第57380號、第60891號、第611
45號、112年度偵字第1852號、第7276號、第8529號、第8538號
、第8559號、第10115號、第10745號、第11511號、第12016號(
合稱併辦2)、第13913號、第143616號(合稱併辦3)】,被告
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俐彣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俐彣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一般人支付對價使用 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 可以預見提供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 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3日10時47分 前不詳時間,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李至 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並約定1日給付新臺幣 (下同)4,000元報酬。不詳之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中信帳戶,立刻遭轉匯 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 表一)。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林恭義江中騰、賴俊汎張建興 外)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東港分局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大雅分局、第四分局、清水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重分局、中和分 局、汐止分局、林口分局、蘆洲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局、北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小港分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陳俐彣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 諱(本院卷第117頁、第130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 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8538卷第41頁、第42頁至第50頁背 面)、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 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李至傑」使 用,該帳戶被用來作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 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洗錢的行為,因此被 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2.被告將中信帳戶提供給「李至傑」使用(單一幫助行為)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異種想像競合 ),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成功 進行29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競合),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洗錢罪的最高法 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二)審理範圍的擴張:
  1.檢察官雖然只有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 起訴,但是既然附表一編號3至29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 與該部分存在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關係,並且經過檢察 官移送併辦(併辦1、2、3),自然是法院可以審理的範 圍(起訴效力所及)。
  2.告訴人蘆姿蓉另於111年3月29日12時59分,匯款5萬元至 中信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5灰色網格部分),有匯款證明 1份在卷可證(偵61145卷第33頁)。又併辦2的併辦意旨 書遺漏該筆款項,但這部分也是告訴人蘆姿蓉被詐騙的部 分犯罪事實,並且與檢察官起訴、併辦的中信帳戶相關, 法院一樣可以一併審理並進行認定,而法院已經於審理當 庭告知檢察官、被告這樣的情況(本院卷第130頁至第131 頁),應該沒有造成突襲的疑慮。
(三)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



,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 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3.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
  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 窮應該有所認知,卻貪圖報酬,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 ,同意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造成他人受到財產上 損害,並導致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 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算太 差,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沒有前科,於審理說自己國中肄業的智識程 度,從事酒店工作,月薪約10萬元,因為父親需要換肝, 所以目前是休息狀態,與父親、姊姊同住,需要支付房租 及車貸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附表一所示之人的損害一共 是176萬1,084元,被告已經與其中7位被害人達成調解約 定(約定112年5月20日清償),實際上沒有因為提供帳戶 獲得任何報酬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冠輝、范孟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陳嘉珮 (提告) LINE暱稱「中國」,於111年2月18日12時,添加陳嘉珮為好友,並佯稱至投資網站「www.hopfista.com」註冊,投資黃金MT5、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嘉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2時24分 5萬元 2 林恭義 交友軟體「Sweetring」及LINE暱稱「雅萍」、「客服 (00886)」,於111年3月18日,添加林恭義為好友,並佯稱至「Kwshop-線上購物網」開設店面販售商品,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恭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6時22分 3萬元 3 王景霆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3月23日,於網路向王景霆佯稱,加入博弈網站「澳門金沙貴賓會(jsy1l268.com)」投資賭博,保證獲利云云,使王景霆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9日18時32分 5萬元 4 王信智 (提告) 【併辦2】 求職平台「Linkedlri」及LINE暱稱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24日,添加王信智為好友,並佯稱加入SK購物平台(http://rn.skstore-tw.com)投資電商,先代墊貨款即可獲利10%云云,致王信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9日16時15分 5萬元 5 劉炳賢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在線客服」,於111年3月19日13時40分,添加劉炳賢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alishopping(http://m.sksshoptw886.com)進行儲值發貨,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炳賢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1時57分 1萬元 6 卓冠任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audrey」、「在線客服」、「財務專員」,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卓冠任為好友,並佯稱加入sky網路購物平台(https://m2.skstore-tw.com)販售商品賺取回饋金,保證獲利云云,致卓冠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9時24分 1萬3,000元 7 江中騰 【併辦2】 LINE暱稱「周琪琪」,於111年2月某日,添加江中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網路拍賣平台https://m.skstore-tw.com,進行網路拍賣,保證獲利云云,致江中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8時43分 3萬元 8 陳裕海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陳婉芯」、「開戶王經理」,於111年2月某日,添加陳裕海為好友,並佯稱加入博弈網站regist(https://hopfista.com/mobile)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裕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0時31分 5萬元 9 田玉富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陳明誌-今彩539內幕客服」,於111年3月15日6時,添加田玉富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會員獲得明牌,保證獲利云云,致田玉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4時35分 16萬元 10 洪木霖 (提告) 【併辦2】 臉書暱稱「Duo Ru」、LINE暱稱「林朵茹」、「客服專員」,於111年3月2日13時2分,添加洪木霖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佰樂國際資本」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洪木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9日12時34分 1萬元 11 陳國元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李欣怡」,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陳國元為好友,並佯稱可經由網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國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4時31分 3萬元 12 陳志雄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彤彤」、「開戶經理-吳經理」及群組名稱「W5會員投資交流8群」,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陳志雄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HOPFIST」、「MT5」投資黃金期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志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9時10分 5萬元 13 馬希娥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特助陳信智」、「專屬服務經理-張經理」、群組名稱「H6機構避險通告群」、於111年2月13日,添加馬希娥為好友,並佯稱下載APP「MetaTrade 5」投資博弈,保證獲利云云,致馬希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3時1分 30萬元 14 林殷年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陳秋朵」、「王經理」、「林鈞義」、「江柏青」、群組名稱「第六期A220精英私募圈」,於111年某日,添加林殷年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Metatrade5 n」、「ipoipex」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殷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2時39分 5,800元 15 蘆姿蓉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539內線專員蔡添財」,於111年3月29日10時19分,添加蘆姿蓉為好友,並佯稱付費加入會員可獲得今彩539明牌,保證獲利云云,致蘆姿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9日12時59分 5萬元 111年3月29日14時29分 10萬元 16 林芊妃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蔡添財」、「Shen」,於111年3月28日15時27分,添加林芊妃為好友,並佯稱付費加入會員可獲得今彩539明牌,保證獲利云云,致林芊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6時41分 2萬元 17 鄭琮融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不詳之人,於111年3月28日10時,添加鄭琮融為好友,並佯稱付費加入會員可獲得今彩539明牌,保證獲利云云,致鄭琮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7時19分 1萬元 111年3月29日15時33分 5萬元 18 楊天沂 (提告) 【併辦2】 交友軟體「Omi」及LINE暱稱「雪嬌」、「BUX客服」,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楊天沂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BUX market」,可經由網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天沂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20時28分 5萬元 111年3月28日20時29分 5,000元 19 胡文祥 (提告) 【併辦2】 交友軟體「Cheers」暱稱「叮噹」、LINE暱稱「叮叮噹尹紅娟」、「在線客服」,於111年3月15日,添加胡文祥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SK購物網(https://m.skstore-tw.com)進行貨物低買高賣,保證獲利云云,致胡文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4時57分 3萬1,382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1,332元) 111年3月29日13時37分 3萬1,014元 20 吳淑美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陳若琳」、「張耀明」、「陳經理」,於111年2月某日,添加吳淑美為好友,並佯稱加入黃金交易平台「hopfista」投資黃金,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淑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1時 3萬元 21 呂庭丞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高羽彤」,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呂庭丞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交易平台「MetaTrader」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呂庭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0時10分 5萬元 111年3月24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月29日)17時46分 5萬元 22 王緯承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欣盈」、「紅利行動計畫」,於111年3月4日,添加王緯承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MT4、Metatrader4投資國際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緯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3日18時38分 5萬元 23 許曉琳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陳婉芯」、「王經理」、群組名稱「財富之道A計畫4」,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許曉琳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HOPFIST-index」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許曉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3日15時38分 5萬元 24 傅建秋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洋洋」,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傅建秋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HOPFIST」、「MetaTrader5」進行網路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傅建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2時36分 6萬元 25 温芳春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淑娜」、「吳經理」、「陳麒文」,群組名稱「廣大投顧」,於111年1月14日,添加温芳春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MT4操作美元指數及黃金、石油期貨,穩賺不賠云云,致温芳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3日10時47分 9萬元 26 林坤鍾 (提告) 【併辦2】 LINE暱稱「楊經理」,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林坤鍾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HOPFIST」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坤鍾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0時3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6分) 5萬元 27 賴俊汎 【併辦2】 交友軟體「omi」、LINE暱稱「陳嘉蓉」,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賴俊汎為好友,並佯稱加入「KWSHOP-線上購物」平台進行投資,保證獲利7%云云,致賴俊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8日16時56分 4萬元 28 張湧翔 (提告) 【併辦3】 LINE暱稱「陳安妮」、「小傑」、群組名稱「厚德載物股道儒風N5」,於111年3月某日,添加張湧翔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poipex」及下載手機APP「MT5」操作差價合約,保證獲利云云,致張湧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5時10分 4,888元 29 吳建興 【併辦3】 LINE暱稱「黃嘉琪」、「楊經理」、群組名稱「S9機構專業交流群」,於110年5月某日,添加吳建興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HOPFISTA」、「MetaTrader5」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建興陷於錯誤 111年3月23日17時21分 10萬元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陳嘉珮陳嘉珮於警詢證詞 偵43577卷第27頁至第28頁 陳嘉珮報案資料 偵43577卷第25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37頁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明細 偵43577卷第44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3577卷第39頁至第48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43577卷第46頁至第47頁 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林恭義林恭義於警詢證詞 偵43227卷第7頁至第9頁 林恭義報案資料 偵43227卷第27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38頁 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43227卷第39頁至第4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3227卷第43頁至第48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43227卷第48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王景霆) 王景霆於警詢證詞 偵44863卷第47頁至第50頁 王景霆報案資料 偵44863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4頁、第117頁至第118頁 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明細 偵44863卷第56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王信智王信智於警詢證詞 偵47025卷第5頁至第6頁 王信智報案資料 偵47025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55頁至第56頁 台北富邦銀行網路轉帳明細 偵47025卷第69頁 詐騙網站「Skyline天際線460」畫面擷圖 偵47025卷第76頁至第79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劉炳賢劉炳賢於警詢證詞 偵47025卷第7頁至第8頁 劉炳賢報案資料 偵47025卷第81頁至第83頁、第88頁、第95頁 中國信託ATM轉帳明細照片 偵47025卷第101頁、第155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7025卷第97頁至第99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卓冠任) 卓冠任於警詢證詞 偵47025卷第9頁至第10頁 卓冠任報案資料 偵47025卷第102頁至第104頁、第109頁、第124頁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照片 偵47025卷第155頁 詐騙網站 偵47025卷第142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7025卷第143頁至第154頁 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江中騰) 江中騰於警詢證詞 偵49230卷第17頁至第21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陳裕海陳裕海於警詢證詞 偵49390卷第17頁至第18頁 陳裕海報案資料 偵49390卷第15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5頁、第45頁、第61頁至第6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49390卷第53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9390卷第57頁至第59頁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田玉富) 田玉富於警詢證詞 偵50007卷第7頁至第8頁 田玉富報案資料 偵50007卷第9頁正背面、第13頁、第23頁、第32頁至第3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50007卷第1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0007卷第25頁至第30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洪木霖洪木霖於警詢證詞 偵50090卷第6頁至第7頁 洪木霖報案資料 偵50090卷第8頁至第9頁 玉山銀行網路轉帳紀錄 偵50090卷第15頁 LINE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偵50090卷第16頁 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列印 偵50090卷第18頁至第23頁 詐騙網站 偵50090卷第17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陳國元陳國元於警詢證詞 偵50157卷第4頁至第5頁 陳國元報案資料 偵50157卷第17頁至第22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50157卷第14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0157卷第15頁至第16頁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陳志雄陳志雄於警詢證詞 偵57380卷第4頁至第6頁 陳志雄報案資料 偵57380卷第7頁至第8頁、第12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偵57380卷第31頁至第53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列印 偵57380卷第17頁至第30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57380卷第31頁至第53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馬希娥馬希娥於警詢證詞 偵57380卷第55頁至第57頁 馬希娥報案資料 偵57380卷第58頁至第59頁、第62頁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 偵57380卷第86頁 手機簡訊 偵57380卷第78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7380卷第79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101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57380卷第95頁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林殷年林殷年於警詢證詞 偵60891卷第37頁至第40頁背面 林殷年報案資料 偵60891卷第52頁至第58頁背面 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60891卷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15 (告訴人蘆姿蓉蘆姿蓉於警詢證詞 偵61145卷第26頁至第29頁 蘆姿蓉報案資料 偵61145卷第38頁至第42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61145卷第33頁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偵61145卷第34頁 LINE對話紀錄 偵61145卷第30頁至第31頁 「蔡添財」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偵61145卷第30頁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61145卷第36頁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林芊妃林芊妃於警詢證詞 偵61145卷第43頁至第44頁 林芊妃報案資料 偵61145卷第51頁至第53頁 台新銀行ATM轉帳明細 偵61145卷第50頁 LINE對話紀錄 偵61145卷第45頁至第49頁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鄭琮融鄭琮融於警詢證詞 偵61145卷第54頁至第55頁 鄭琮融報案資料 偵61145卷第73頁至第78頁 林內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偵61145卷第57頁 LINE對話紀錄 偵61145卷第58頁至第72頁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楊天沂) 楊天沂於警詢證詞 偵61145卷第79頁至第80頁 楊天沂報案資料 偵61145卷第103頁至第104頁、第107頁至第113頁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明細 偵61145卷第81頁正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61145卷第87頁至第102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胡文祥胡文祥於警詢證詞 偵1852卷第5頁至第8頁 胡文祥報案資料 偵1852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78頁至第81頁 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吳淑美吳淑美於警詢證詞 偵7276卷第3頁正背面 吳淑美報案資料 偵7276卷第9頁至第12頁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7276卷第4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7276卷第5頁至第7頁背面 詐騙網站畫面 偵7276卷第8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21 (告訴人呂庭丞呂庭丞於警詢證詞 偵8529卷第3頁至第6頁 呂庭丞報案資料 偵8529卷第7頁正背面、第9頁至第10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8529卷第12頁至第15頁 LINE對話紀錄 偵8529卷第16頁至第20頁 附表一編號22 (告訴人王緯承王緯承於警詢證詞 偵8538卷第8頁至第10頁 王緯承報案資料 偵8538卷第33頁正背面、第36頁 LINE對話紀錄 偵8538卷第11頁至第31頁背面 手寫匯款紀錄 偵8538卷第32頁 附表一編號23 (告訴人許曉琳許曉琳於警詢證詞 偵8559卷第3頁正背面 許曉琳報案資料 偵8559卷第4頁正背面、第8頁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明細 偵8559卷第12頁 LINE對話紀錄 偵8559卷第12頁背面至第14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24 (告訴人傅建秋傅建秋於警詢證詞 偵10115卷第4頁至第5頁 傅建秋報案資料 偵10115卷第6頁至第7頁 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10115卷第13頁 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0115卷第16頁至第19頁 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列印 偵10115卷第30頁至第46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25 (告訴人温芳春温芳春於警詢證詞 偵10745卷第3頁至第9頁 温芳春報案資料 偵10745卷第11頁至第13頁 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0745卷第75頁至第83頁 附表一編號26 (告訴人林坤鍾林坤鍾於警詢證詞 偵11511卷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 林坤鍾報案資料 偵11511卷第32頁背面至第35頁背面、第43頁背面至第45頁背面、第第50頁正背面、第53頁背面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11511卷第36頁背面 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11511卷第39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11511卷第40頁至第43頁 附表一編號27 (被害人賴俊汎賴俊汎於警詢證詞 偵12016卷第7頁至第9頁 附表一編號28 (告訴人張湧翔張湧翔於警詢證詞 偵13913卷第4頁正背面 張湧翔報案資料 偵13913卷第5頁至第6頁 台新銀行網路ATM轉帳明細 偵13913卷第18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13913卷第17頁至第18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29 (被害人吳建興吳建興於警詢證詞 偵14316卷第4頁正背面 吳建興報案資料 偵14316卷第7頁至第9頁 玉山銀行網路轉帳明細 偵14316卷第10頁 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4316卷第25頁正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14316卷第11頁背面至第24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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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