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59號
PCDM,112,聲,459,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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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永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永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永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 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 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 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 187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 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 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 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 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 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 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73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 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4月21日)以前所犯, 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確定;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 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 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170日),亦應受內部 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加計如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130日) ,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 上限。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 、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 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 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鄭永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應執行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09/30 111/04/01 111/02/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4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判決日期 111/03/15 111/06/28 111/10/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4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4/21 111/07/26 111/1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0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7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號 編號1-2應執行拘役90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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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