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32號
PCDM,112,聲,1232,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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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宛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宛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宛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31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宛庭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 簡字第1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3月,應執 行有徒刑7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7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97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㈤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確定;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8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 字第41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 定;㈧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 訴字第1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㈠至㈣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而前開㈤至㈨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0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經接續執行後,於105年8月31日入監 執行後,於112年3月25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 署教字第11201551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 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190號)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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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