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昱霆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昱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昱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 5年確定,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42裁定緩刑宣告撤 銷,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007號裁定抗告駁 回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2年4月 19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1年4月12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7月23日,有法務部○○○○○○○○○○○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