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石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石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石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5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