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95號
PCDM,112,聲,1195,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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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石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石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石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5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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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