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89號
PCDM,112,聲,1189,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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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家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家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家魁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9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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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