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伯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鈺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4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2 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