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69號
PCDM,112,聲,1169,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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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琮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琮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琮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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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