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61號
PCDM,112,聲,1161,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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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孟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孟勳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7 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0年度上訴字第3491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 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㈡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53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 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7 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後,於112年4月17 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3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4月1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20150331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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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