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51號
PCDM,112,聲,1151,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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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博新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博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 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宣告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所明定。次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誨實據者,無期徒 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 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刑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二 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 算之,同法第79條之1第1項復規定,甚明。三、經查,受刑人陳博新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7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 第237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經受刑人抗告後,再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52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㈡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聲字第1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兹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3年6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 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3年5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9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所受刑之執



行,有期徒刑已逾2分之1,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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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