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廣羿(原名胡宥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廣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廣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胡廣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 於110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後,於112年4月14日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191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 19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