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文峰
被 告 許悅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文峰因被告許悅成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 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出具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1萬元後,由聲請人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 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接受新 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91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 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 提被告並執行,亦拘提被告無著;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 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新北地檢署通知1紙、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新北地 檢署函(稿)、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暨檢察官拘票及報告 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等在 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 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