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59號
PCDM,112,聲,1059,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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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宏民


具 保 人 許家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
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家勳因受刑人即被告許宏民誣告案 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被告獲釋放,茲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 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經依法院之指定出具保證 金3萬元後,受刑人業獲釋放乙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結果,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存卷可憑。另聲請人 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帶同受刑人到 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受刑人到案一節,此亦有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 及具保人於受傳喚、通知當時,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 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足參,堪認 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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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