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989號
PCDM,112,簡,989,202304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順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 竟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為猥褻行為,敗 壞社會風氣,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 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洗碗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455號
  被   告 甲○○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9日18時44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北市永和區黃 河西路2段與仁愛路350巷口,適陳○伸真實姓名詳卷)騎 乘機車搭載其女陳○○(104年5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下稱A女)在該路口停等紅燈,甲○○意圖供人觀覽,在上揭 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見聞處所,將機車騎至陳○伸所騎乘之機 車旁後,朝A女露出生殖器,而公然為猥褻行為。嗣經陳○伸 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伸、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伸、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指訴情 節相符,並有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永和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路○○○○○○○○○號查詢車籍資料各1份及監視錄影 擷取畫面3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余怡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