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944號
PCDM,112,簡,944,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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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語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90號、112年度偵字第2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王語瞳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王語瞳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途 賺取所需,對告訴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 付新臺幣(下同)9千元、3千元,且前於民國109年至111年 間多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執行中,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猶不知悔改,仍 為本案2次詐欺行為,所為實應譴責,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 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動機、目的(供稱 因當時過度沉迷遊戲),手段,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 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等損失之金額及迄今未 能賠償告訴人等或與之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9千元、3千元, 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各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藍巧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90號
112年度偵字第2154號
  被   告 王語瞳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0○○ ○○○○○)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王語瞳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明知無完成買賣交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申請之台灣之星門號0000-000000號 向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申請遊戲帳號「997911」 號使用,並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15時許,瀏覽陳柏嘉在臉 書「Market」張貼收購機車用的改裝電腦、排氣管等訊息後 ,即以臉書暱稱「YU Tung」與陳柏嘉聯繫,向其佯稱:有



機車用的改裝電腦、排氣管等物品可販售予陳柏嘉等語,致 陳柏嘉陷於錯誤,雙方達成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購買 改裝電腦、以5,000元購買排氣管之合意,陳柏嘉分別於同 日13時31分許、同日13時35分許、同日13時54分許,分別匯 款2,000元、2,000元、5,000元,至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 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該等款項則撥付給智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智冠公司再儲值等值之遊 戲幣至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遊戲帳號「997911」號內 。嗣因陳柏嘉遲未收到上開商品,始悉受騙,報警處理後循 線查悉上情。
 ㈡明知並無完成買賣交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瀏覽高于捷在臉書「我們就是愛瘋粉!a pple蘋果iphone/Airpods/ipad/Mac/iwatch買賣交易交流區 」社團,張貼收購耳機之訊息後,於110年9月9日16時許, 即以臉書暱稱「Lao Wang」與高于捷聯繫,向其佯稱:有全 新二代Airpods可供販售等語,並提供自己之國民身分證、 駕駛執照之照片藉以取信於高于捷,致高于捷陷於錯誤,雙 方達成以3,000元購買耳機之合意,於同日17時12分許,持 王語瞳提供之超商付款代碼前往繳費3,000元,該等款項撥 付至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儲值至被告使用之網路 遊戲帳號內。嗣因高于捷遲未收到上開商品,始悉受騙,報 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柏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高于捷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簽分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㈠,業據被告王語瞳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 柏嘉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智冠公司回函、門號00 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 司遊戲平台儲值帳號相關資料、告訴人陳柏嘉提供之網路銀 行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畫面3張、對話紀錄截圖1份、臉書帳號 「YU Tung」翻拍畫面1份附卷可稽;犯罪事實㈡業據被告王 語瞳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高于捷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 符,並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告訴人高于捷提供 之超商付款代碼繳費收據、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遊戲 平台儲值帳號相關資料、告訴人高于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 及被告提供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之照片1份、臉書帳號 「Lao Wang」翻拍畫面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 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2次詐欺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本件所詐取之前開款項,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藍 巧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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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壹柒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