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45號
PCDM,112,簡,145,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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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崴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5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凱崴犯毀損他人之物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凱崴任意毀損告訴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所有之桌、椅及圍牆,所為應 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 害,及被告有毀損罪等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 緝字卷第4頁反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384號
  被   告 王凱崴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居無定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凱崴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31日12時30分許, 在新北市永和區福和橋下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下稱高 灘地管理處)辦公室,徒手翻倒高灘地管理處放置在該處之桌 、椅及圍牆,造成上開物品均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高灘地管理處。
二、案經高灘地管理處委請陳文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凱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陳文燕於警詢之指述。
(三)監視錄影光碟1片、翻拍截圖及現場照片共5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國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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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