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275號
PCDM,112,簡,1275,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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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MIYATI (中文名:沙米雅蒂,印尼籍)




原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 ○○區○○路00○0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境管主管機關預計於4月12日遣返出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1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AMIYATI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SAMIYATI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衣服參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告訴人姓名「 謝麗卿」,均更正為「謝麗菁」;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於1 04年8月26日,在上址,不詳時間」,補充為「104年8月26 日7時許前不詳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末行 「及3件衣服」,補充為「及放於上址1樓SAMIYATI房間內之 衣服3件」;末行行末,補充以「嗣謝麗菁於104年8月26日7 時許,在上址家中發現SAMIYATI未在家裡照顧婆婆,撥打電 話亦未接聽,查看家中發現上開現金及衣服不見,驚覺遭竊 ,便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暨就聲請書所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略】」,係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後之全部條文,應予更正同本判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修正前之全部條文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31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 20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 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 20條第1項規定未更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 種類,僅將得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則仍應 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即應適用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 。是被告既係於104年8月26日為本件竊盜犯行,核其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 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 ,而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 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甚高、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為印尼籍之外 國人,且其居留期已屆滿,為逃逸失聯之外籍勞工,有被告 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在卷可佐。如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仍容任其繼續留滯於 本國,將使其四處流竄,對本國社會治安造成危險,本院認 被告不宜繼續居留本國,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 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而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35,000元及衣服3 件,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第95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009號
  被   告 SAMIYATI (印尼籍,中文姓名:沙米雅蒂)            女 31歲(民國80【西元1991】                 年3月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AMIYATI(中文姓名:沙米雅蒂)係印尼籍看護工,自民國 104年4月10日起,受僱於謝麗菁,照顧謝麗卿婆婆。詎沙 米雅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8月26日,在上址 ,不詳時間,徒手竊取謝麗菁婆婆房間內,其女兒之學費 現金新台幣3萬5千元,及3件衣服,得手後逃逸。二、案經謝麗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沙米雅蒂於偵訊時之供述,(二)告訴人 謝麗卿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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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