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184號
PCDM,112,簡,1184,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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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緯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765號、第5776號、第5782號、第5785號、第6121號、第
6126號、第7532號、第7534號、第10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緯得犯如本院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部分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4行「吳孟儒」應更正為「呂孟儒 」。
(二)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王緯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編號3-1、3-2及編號5-1、5-2、5-3所示,分別以一接 續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林憲志(編號3-1)、被害人陳嘉 懿(編號3-2)及告訴人王信傑(編號5-1)、周立德(編 號5-2)、被害人呂孟儒(編號5-3)之財產法益,而分別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各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三)附表編號3-1、3-2竊盜行為時間、地點欄「娃娃機店」均 應更正為「必取選物販賣店」、編號4竊盜行為時間、地 點欄「娃娃機店」應補充更正為「銅板娛樂娃娃機店」、 編號5-1竊盜行為時間、地點欄「3時38分許」、編號5-2 、5-3竊盜行為時間、地點欄「3時40分許」均應更正為「 3時36分許」、編號5-3被害人欄「吳孟儒」應更正為「呂 孟儒」。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 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 及其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第10561號 卷第3頁)、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 酌被告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 、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分別就有期徒刑及拘 役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查被告分別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公 仔2個、編號2所示香氛精1罐、編號3-1所示公仔1個、編 號3-2所示公仔5個、編號4所示公仔1個、編號6所示公仔2 個、編號8所示公仔1個、編號9所示公仔4個,均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分別合法發還被害人郭佳 盈、陳嘉懿、劉為誠及告訴人陳威誠、林憲志吳孟霖修齊魏瑞賢,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1所示金證 海賊王劇場版沙鱷克洛克達爾20週年公仔、金證小丑巴奇 公仔航海王光月桃之助公仔一番航海王祕寶巡航艾 斯C賞公仔各1個、編號5-2所示一番航海王D賞羅公仔1 個、編號5-3所示MONKEY.D.LUFFY公仔1個、編號7所示公 仔7個,分別經扣案並發還告訴人王信傑、周立德、莊駿 燁及被害人呂孟儒,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份在卷可佐(見 偵字第5782號卷第13頁、偵字第10561號卷第20至22頁)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葉國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2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氛精1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1、3-2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6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1、5-2、5-3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2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王緯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4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765號
第5776號
第5782號
第5785號
第6121號
第6126號
第7532號
第7534號
第10561號
  被   告 王緯得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緯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徒手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得 手後逃逸。
二、案經陳威誠、林憲志、王信傑、周立德吳孟霖莊駿燁修齊魏瑞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王緯得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修齊於警詢及偵查中、告訴人陳威 誠、林憲志、王信傑、周立德吳孟霖莊駿燁魏瑞賢、 被害人郭佳盈陳嘉懿、劉為誠、吳孟儒於警詢時之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公仔照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1、3-2(下合稱編號3);5-1、5-2、5 -3(下合稱編號5)所為,分別係於同一間夾娃娃機店內,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相同之手段竊取如附表所示不同被 害人之財物,其所為固已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上利益,然 公仔均係放置於同一商店內,於客觀上難以識別分係不同被



害人所管領之物品,則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數次竊取行 為,主觀上應係本於同一竊盜目的所為,請論以接續一罪。(三)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竊盜行為(共9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竊得之物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除告訴 人或被害人已領回之部分外,均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范孟珊                     葉國璽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竊盜行為時間、地點 竊得物品及價值 新臺幣(下同) 有無領回 偵查案號 1 郭佳盈 (未提告) 民國111年6月11日4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2個 (價值1,25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5776號 2 陳威誠 111年7月12日22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誠馨娃娃販賣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香氛精1罐 (價值8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5765號 3-1 林憲志 111年7月18日2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1個 (價值3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6121號 3-2 陳嘉懿 (未提告) 111年7月18日2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5個 (價值3,5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6121號 4 劉為誠 (未提告) 111年9月8日15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1個 (價值3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6126號 5-1 王信傑 111年9月10日3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金證海賊王劇場版沙鱷克洛克達爾20週年公仔1個、金證小丑巴奇公仔1個、航海王光月桃之助公仔1個、一番航海王祕寶巡航艾斯C賞公仔1個 (價值1,800元) 有 112年度偵字第10561號 5-2 周立德 111年9月10日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一番航海王D賞羅公仔1個 (價值1,000元) 有 112年度偵字第10561號 5-3 吳孟儒 (未提告) 111年9月10日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MONKEY.D.LUFFY 公仔1個 (價值500元) 有 112年度偵字第10561號 6 吳孟霖 111年9月10日18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2個 (價值1,6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5785號 7 莊駿燁 111年9月11日21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7個 (價值5,000元) 有 112年度偵字第5782號 8 修齊 111年9月17日23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御夾園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1個 (價值1,0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7534號 9 魏瑞賢 111年9月30日5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逃逸。 公仔4個 (價值3,000元) 無 112年度偵字第7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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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