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啟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50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啟超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6行「惟鐵窗處旋為在家黃衛民發現」補充 為「惟在鐵窗內旋為黃衛民發現」。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核與告訴人黃衛民於警詢中所述 大致相符」補充為「核與告訴人黃衛民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 詢問中所述大致相符」。
㈢證據補充「現場照片9張、監視錄影畫面2張、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鑑驗書1份」。
二、應適用法條
㈠核被告洪啟超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 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 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容有 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稱為尋找食物,不思 尊重告訴人黃衛民之住居安寧,無故侵入告訴人住所,危害 告訴人之空間自主權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侵入住宅時間之長短,又前有多次侵入住宅 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 不佳,另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參照)、自稱待業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參照)、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輕度),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0231號
被 告 洪啟超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啟超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 字第2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 7月16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111 年6月22日0時20分許,翻越黃衛民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 00巷0號2樓住所之鐵窗,擅自侵入黃衛民之住宅,惟鐵窗處 旋為在家黃衛民發現,喝令離去,洪啟超遂聽命原路退離。二、案經黃衛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啟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黃衛民於警詢中所述大致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現場照片12張、告訴人 拍攝被告退出鐵窗之手機照片1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 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被告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 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人另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惟按竊盜行為之著手,原則 上應以行為人是否已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 物為認定之基準,倘行為人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而 僅為此項要件行為前之準備行動,則應屬不罰之預備竊盜行 為,尚難以竊盜罪或竊盜未遂罪之刑責相繩,最高法院82年 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本件依被告及告訴 人所述,被告翻越鐵窗入內之始,即遭告訴人發覺並依喝令 離開,尚不及翻動或物色財物,其行為顯未臻竊盜著手之程 度,然因被告此部分所涉,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應屬 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