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142號
PCDM,112,簡,1142,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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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盛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盛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更正為「車 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出示並揮舞空氣槍1支,並向陳品佑恫 稱」補充為「出示並揮舞空氣槍1支(無殺傷力),並追躡 陳品佑至2號越堤道與中正路之交岔路口,對陳品佑恫稱」 。
 ㈢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補充「嗣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新北市 蘆洲區民族路28巷口前,因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形跡 可疑,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空氣槍1支」。 ㈣證據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1份、空氣槍照片3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6 月22日新北警鑑字第1111145567號鑑驗書1份」。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廖盛興與告訴人陳品佑 素不相識,僅因友人與告訴人間之行車糾紛,竟持空氣槍恫 嚇告訴人,造成其心生畏懼,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另其前亦因行車糾紛,率爾對他人為恐嚇危 害安全等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 不佳,且法治觀念薄弱,應予嚴懲,又審酌其為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自陳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扣案之空氣槍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經



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56號
  被   告 廖盛興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頭份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盛興於民國111年4月12日6時55分許,搭乘其友人陳麒峯 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環堤大 道與民族路422巷82弄口時,因與陳品佑所騎機車發生行車 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該車輛副駕駛座搖下 車窗,出示並揮舞空氣槍1支,並向陳品佑恫稱「你是不是 想吃子彈」等語,致陳品佑因此心生畏懼。
二、案經陳品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廖盛興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陳品佑、證人陳麒峯於警詢時之陳述內容相符,並有路口 監視器錄影畫面、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光碟 1片及其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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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