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025號
PCDM,112,簡,1025,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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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洺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27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61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洺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至9行「;又因侵 占、施用毒品等案件,所處之刑,經同法院分別於107年7月 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741號、108年3月25日以108年度聲字 第9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1月、11月確定,於107年3月28日 入監執行」應刪除;證據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 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各1 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洺鑫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更正如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於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已記載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 錄及應加重其刑之主張,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 畢後,未能自我控管以期順利復歸社會,竟於5年以內再 犯本案2次相同罪質之施用毒品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



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又本案2次犯行縱予加重最 低本刑,本院於法定刑內所為之量刑尚屬合理,被告之人 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侵害或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 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 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又被告就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二)之犯 行,係於前往警局檢舉販賣毒品案件時,即主動坦承本案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見 毒偵字第7610號卷第4頁),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 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該犯行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加重其刑部分,依刑 法第71條第1項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 人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顯見並無悔意,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不惟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風氣;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手段,及其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 之素行(前述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 由,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字第6279號卷第11頁)、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本件先後2次 施用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責任 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字第6279號卷第1 8、44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 及效益,上開吸食器1組,爰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279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7610號
  被   告 陳洺鑫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
            (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洺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 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5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地院於107 年8月27日以107年度簡字第4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又因侵占、施用毒品等案件,所處之刑,經同法院分別 於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741號、108年3月25日以10 8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1月、11月確定,於107 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嗣於109年6月27日執行完畢。詎其仍 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111年9月8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薇米商 旅1726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9月8日4時15分,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吸食 器1組,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11年8月22日21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友人住所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8月2 3日0時50分,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 自首,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洺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C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吸食器1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葉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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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