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558號
PCDM,112,審附民,558,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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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周欣薇
被 告 余信宗 生前住○○市○○區○○街00號,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信宗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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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