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267號
PCDM,112,審金訴,267,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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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HERLY CHAIRANY(中文名:蔡佩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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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