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215號
PCDM,112,審訴,215,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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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48917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仕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柒包(合計驗餘淨重伍拾陸點貳捌伍壹公克,純質淨重肆拾玖點貳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2「扣 押筆錄」更正為「搜索扣押筆錄」;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羅仕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扣案物照片1 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 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竟仍透過交友軟體向網友購買而持 有之,且其遭警方查獲時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微, 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 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自陳目前從事補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 元,家中尚有母親需要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合計驗餘淨重56.2851公 克,純質淨重49.215公克),均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與其內盛裝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其餘扣案物,雖皆係被告所有,然均與本案犯行無關,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8917號
  被   告 羅仕揚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仕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 4日16時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居處,以每 包毛重35公克新臺幣4萬5000元之價格,向自交友軟體「gri ndr」中認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網友,購買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0年8 月5日18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其上址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8包(總純 質淨重49.215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仕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8包(總純質淨重49.215公克) 被告於上開查獲時、地為警扣得之毒品18包,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49.215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8包(總純質淨重49.21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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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