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578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吳彥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應沒收(銷燬)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或沒收之。
事 實
一、吳彥橋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分 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 、二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亦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9日23時 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交流道下鬥陣停車場,以新臺幣(下同 )40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亮亮」、「 姐姐」等人,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逾1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逾20公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逾5公克)而持有之(起訴書誤載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幾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約10包」,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另於111年1月22日16時20分許前某時,自不詳之人處取得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4包而持 有之。嗣於111年1月22日16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5樓及頂樓加 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上開購入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 品(起訴書誤載部分均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而查悉 上情(吳彥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復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5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查獲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37張(見毒偵卷第25頁、第27頁至 第30頁、第33頁、第71頁至第77頁)及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 可稽,並有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一、二、三級毒品扣案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據此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 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參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 見)。次按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因屬侵害社 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末按我 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品並 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 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 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 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 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 ,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 罰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內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持有 之第一、二、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分別超過10公克、20公克 、5公克。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235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被告於111年1月22日3時許本案查獲前在上址住處 施用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為前述觀察、勒戒效力所 及,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見毒偵卷第187頁至第188頁) ,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本件持有逾法定數量第二級毒品 行為之不法內涵並非前述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本院自應 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予以論罪科 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4項、 第5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另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於111年1月22日16時20 分許前之某時,自年籍不詳之人處取得附表編號6所示之毒 品咖啡包,然依現有卷證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基 於不同之持有意思而於不同時間、地點分別取得犯罪事實欄 所示之毒品,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係基於同一持有意 思持有扣案毒品,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單一之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 1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命、愷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 及第三級毒品,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竟無視政府宣導並 嚴格執行查緝之禁毒政策,仍非法持有數量非寡之前揭第一 、二、三級毒品,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致生社會 治安之風險,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 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水泥業、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 況普通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77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為本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或盛裝上開 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及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違禁物,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包裝上開愷他命之外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之制式子彈2顆、吸食器1組、分裝袋50個、電子 磅秤1台、手機3支、贓款60萬元等物,核與本案被告持有第 一、二、三級毒品犯行無涉,自無從於本案處理,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鑑定結果 鑑定書 應沒收(銷燬)之物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包裝袋內有4小包】) 送驗碎塊狀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4.52公克(驗餘淨重14.51公克),純度84.57%,純質淨重12.2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240號鑑定書(毒偵卷第95頁) 扣案海洛因肆包(合計驗餘淨重拾肆點伍壹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2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1罐(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17.5933公克,毒品純度低於1%。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毒偵卷第111頁;偵卷第39頁) 扣案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壹罐(驗餘淨重拾柒點零柒貳捌公克)及其盛裝容器均沒收銷燬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其中1包內有2小包】) ㈠扣案編號2-1至2-4晶體,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約105.80公克,純度約74%,驗前純質淨重約78.29公克。 ㈡扣案編號2-5-1、2-5-2、2-6至2-10、2-13及2-14晶體,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約56.25公克,純度約69%,驗前純質淨重約38.81公克。 ㈢扣案編號2-11晶體,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約3.91公克,純度約66%,驗前純質淨重約2.58公克。 ㈣扣案編號2-12晶體,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約1.82公克,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1.3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22日刑鑑字第1110009671號鑑定書(毒偵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合計驗餘淨重壹佰捌拾參點柒壹參貳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其中6包為甲基安非他命,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愷他命】) 扣案編號3-3至3-8晶體,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分別為6.2631公克、3.8977公克、4.0621公克、1.6724公克、1.0663公克、0.3864公克,純質淨重分別為0.0645公克、2.8297公克、2.9978公克、1.1205公克、0.7464公克、0.276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㈢、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至㈣(毒偵卷第105頁第109頁、第115頁至第119頁) 5 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扣案編號7-1、7-2、7-4、7-5超級馬利歐銀河圖案包裝袋內含黃色粉末,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3.1804公克,純質淨重0.224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㈤(毒偵卷第109頁、第121頁) 扣案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貳拾貳點柒壹貳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誤載為「8包」】) 扣案編號3-1、3-2晶體,檢出愷他命成分,淨重分別為37.9123公克、4.9463公克,純質淨重分別為31.0502公克、3.670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毒偵卷第105頁、第113頁) 扣案愷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肆拾貳點柒肆壹貳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