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權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2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權晃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權晃於民國111年3月19日19時31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 駛入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保健路7巷交岔口,欲左轉時正 遇陳俊利停放之機車(停在繪有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內),認其 機車阻擋道路,而無法通過,即下車與陳俊利爭執,雙方因 移車及報警處理等事,進而發生肢體碰觸、口角,吳權晃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保健路9號前,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下,辱罵陳俊利:「可惡的垃圾」、「垃圾」、「靠 背」等語(起訴書略載為:「垃圾、違法的垃圾、靠背」), 足以貶損陳俊利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俊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吳權晃對於有辱罵告訴人陳俊利之事實坦承不諱, 唯矢口否認犯公然侮辱罪,辯稱:我的言論是基於客觀事實 所為之評論,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為事實欄所載辱罵告訴人之言行,此經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明確,並有附件本院刑事勘驗光碟報告(筆錄) 可資左證,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於告訴人停車紛爭中,針對告訴人口出「可惡的垃圾」 、「垃圾」、「靠背」等言,其顯係表達對告訴人停放機車 位置及與之對應行為之不滿,依本件爭端脈絡、雙方語氣、 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舉動(雙手拱起緊靠唇面朝告訴人 )及發表言論之場所係在巷口爭執地點等整體狀況,綜合觀 察,應可認定具侮辱告訴人意涵無疑。再被告縱因認告訴人 機車停放點阻擋其通行,下車欲表達、告知告訴人移車之意 見,其自可就此客觀需求直接表達,顯無出言辱罵之必要, 況在被告報警後,於警員到場處理時,被告仍接續以上揭「
垃圾」、「靠背」等語辱罵告訴人(見附件刑事案件勘驗光 碟報告三、勘驗內容㈢㈣),其辱罵言論顯係出於挑釁、攻擊 所為,是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人格法益作 利益衡量,此種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 人格為污衊,是此時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被告辯其為 適當之評論云云,即難認係正當。
㈢綜上,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㈡、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停車、移車紛爭事宜,雙方處理態 度問題等事心生不滿,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巷口,對 告訴人口出侮辱言詞,影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未能 適度控制情緒及表達方式,並針對事情,理性構通,顯現文 明人之正當舉止,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告訴人違規停車亦有 不當,被告於犯後所見者僅係告訴人之過,毫無自省能力, 覺察其非,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暨 其自陳受有大學教育之智識程度,具公務員身分,月收入約 新臺幣4萬元左右,須扶養父、母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龔昭如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勘驗光碟報告
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股別:慶股
案由:妨害名譽
一、勘驗標的: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公然侮辱情形之影音畫 面(由111年度偵字第42060號卷內取出光碟1片)。 (一)光碟影音數位檔案內容分別如下:
(二)以上檔案均為行車紀錄器所拍攝之內容,該車輛行駛後 ,停在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與保健路7巷交岔路口轉彎 處,雖屬夜間,惟該路段人流、車流仍往來頻繁,所錄 製之聲音係由車內行車紀錄器間接錄音到車外之聲響。二、勘驗目的:被告是否有在起訴書所載地點,對告訴人辱罵「 垃圾」、「違法的垃圾」、「靠背」等語。
三、勘驗內容:
(以下勘驗有關時間部分之記載,除各影片播放之起迄,係以原始影片中之顯示時間為記載外,其餘各段細項內容,皆以軟體播放時間為說明)
(一)檔案A:影片顯示時間為「2022/03/19 19:31:21~19:33:2 4」-
行車紀錄器裝置之汽車(下稱甲車)原行駛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上,隨後右轉保健路,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7巷交岔路口時,甲車欲左轉之際,因該路口轉彎處有1輛機車(下稱乙車)停放在繪有禁止臨時停車之紅線內,甲車無法順利左轉,以上影片內容,甲車與乙車之駕駛或乘客間尚未有直接對話【見圖1】。 (二)檔案B:影片顯示時間為「2022/03/19 19:33:38~1 9:36:38」-
1、見1名著黑色短T上衣,面戴眼鏡之男子即甲車駕駛(下 稱甲男)及1名頭帶鴨舌帽之男性同行人(下稱甲男眷屬 1)站立在甲車前,與1名著外套,內搭白色上衣之男子 即乙車駕駛(下稱乙男)對話,渠等站立在上開交岔路 口爭論,甲男撥打電話報案,過程中乙男曾趨前靠近甲 男,甲男以手持行動電話之手肘頂開與乙男之距離,雙 方旋即因肢體之碰觸再起口角,來往圍觀民眾頗多,並 有同行人甲男眷屬1、甲男眷屬2(即著橘色上衣、短髮 之女子)及乙男眷屬(即著灰色外套、長髮之女子)在 場勸阻。
2、播放時間2分14秒~22秒間:
雙方於口角間,甲男有雙手拱起緊靠唇部之舉,並面朝乙男方 向,大喊「可惡的垃圾」,乙男旋即回稱你再講,你當眾侮辱 我等語【見圖2~3】。
(三)檔案C:影片播放顯示時間為「2022/03/19 19:36:38~19 :39:38」-
1、乙男仍在場憤憤不平指稱上開與甲男間之肢體碰觸及甲 男對其之公然侮辱,本段播放末段,員警到達現場處理 。
2、播放時間37秒~42秒間:
過程中,因街道上清潔車即將行駛經過,附近民眾請渠 等移車,乙男稱是甲男擋道,甲男再度出現於錄影畫面 中,手指乙車停放位置,並再度稱「垃圾」等語,乙男 回稱你再繼續講,沒關係啊!【見圖4~5】。 (四)檔案D:影片播放顯示時間為「2022/03/19 19:39:39~1 9:42:39」-
1、甲男經員警要求後,將甲車移動,讓清潔車通行,甲 男隨後又復歸原位,而乙男亦在員警之規勸下牽移乙車 。
2、播放時間2分~2分10秒間:
乙男在牽移乙車過程中,與甲男間仍有爭論,甲男再 度面向乙男,對其稱「靠背(閩南語發音)」,乙男 亦向甲男回稱:好呀!你再罵呀!你再罵呀!【見圖6 ~7】
(五)檔案E:影片播放顯示時間為「2022/03/19 19:42:39~ 19:43:44」-
另名員警到場調查,乙男向員警陳述甲男向其辱罵「 垃圾」、「靠背」等語,甲男則先行將車輛開回保健 路7巷內之社區住宅地下室停車場而離開現場【見圖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