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797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慶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記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二、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 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未注意超車時,應與其他車輛 保持安全間隔,而肇致本案事故,駕駛態度實有輕忽,惟念 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從事 烘焙工作,月收約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尚有配偶需 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被告之過失 情節,再參酌被告於本院調解中雖曾表示願以6萬元賠償告 訴人所受損害,惟雙方仍因賠償金額存有極大差距而無法達 成共識,乃致迄今未能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謝易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7972號
被 告 陳智慶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智慶於民國111年1月30日8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往土城方向行 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前欲超越同向 前方由呂泓陞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於超車時應保持適當安全間隔,而依 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安全 間隔,貿然超車而不慎擦撞呂泓陞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致呂 泓陞人車倒地,受有右踝閉鎖性骨折、雙膝擦挫傷等傷害。 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 務員知悉陳智慶為肇事人前,陳智慶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 警員坦承肇事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呂泓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智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駕車超車時,與告訴人呂泓陞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呂泓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結果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證明本件現場情形及交通事故發生經過等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1份 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超車時未保持適當安全間隔,為肇事因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已停留在現場 並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1份附卷可憑,可認其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 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爰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謝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