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9號
PCDM,112,單聲沒,19,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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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慈珊(原名謝艾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669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之手錶貳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慈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 669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期滿,而扣案之仿冒 手錶2件及新臺幣(下同)1千元,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 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商 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上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466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12年1月10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手錶2件(110年度白保字第3252號), 經鑑定為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之物品;扣 案之現金1千元(110年度綠保字第588號),則為被告本案 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等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證 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前揭手錶及現金,確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及犯罪所得,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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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