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欽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伍肆捌參)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 被告邱子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有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 菸1支(驗餘淨重0.5483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 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5483公 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成分,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110年1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 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