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識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識圭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 83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230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0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23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48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固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為限,而不及於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具, 惟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 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2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2309號、第2310號、第231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7「犯罪時間」欄所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 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3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第 1825號、第2300號、第2301號、第2302號、第2848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3(其中編號2白色透明結晶1袋部分)、 4、5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於附表編號1、2、3、4、5「犯 罪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餘 ;扣案如附表編號3(其中編號1殘渣袋1袋、編號3玻璃球吸 食器1組部分)、7所示之物,則分別係供其於附表編號3、7 「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陳在卷;又扣案如附 表編號1、2、3、4、5、7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臺北榮民總 醫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附表編號1、2、3、4、5、7「 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 3(其中編號2白色透明結晶1袋部分)、4、5所示之物,確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3(其中編號1殘渣袋1袋、編號3玻璃球吸食器1 組部分)、7所示之物,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 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㈢又被告前於109年3月26日1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 125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 之物,而上開扣案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其內殘渣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編號6「備註」欄所示之 鑑定書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 093卷第12至14頁、第4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所含殘渣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固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然參諸 被告於前開時、地為警盤查後,於109年3月26日2時50分許 經警採集尿液,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為5,00 6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則為103,776ng/mL等情,有該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 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號)在卷可查(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93卷第18頁、第4 2頁),可見被告甫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久,即為 警查獲,佐以被告前開時、地見員警前來盤查,旋將其手上 持有之前開扣案物丟棄於路旁乙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見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93卷第7頁反面至第8 頁),且有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毒偵字第2093卷第19至20頁),顯見被告尚有圖湮滅施 用毒品跡證之舉,足徵被告係為避免遭警查獲其持該扣案物 施用毒品之犯行,而將該物丟棄於路旁,被告空言否認上開 扣案物為其所有,洵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準此,扣 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係供其於附表編號6「犯罪時間」 欄所示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堪以認 定,因該扣案物沾有前開毒品殘渣,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出處 1 109年3月13日0時30分許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驗前淨重0.1427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8公克,驗餘淨重0.140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37號卷第103頁 2 109年1月1日0時許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淨重0.590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31公克,驗餘淨重0.586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23卷第93頁 3 109年3月21日15時許 殘渣袋1袋、白色透明結晶1袋、玻璃球吸食器1組 ⒈編號1:殘渣袋1袋,經刮取殘 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編號2:白色透明結晶1袋, 驗前淨重0.0039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3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 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卷第137頁 4 109年2月15日10時許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淨重0.1086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106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56號卷第50頁 5 109年2月26日10時許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淨重0.0657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6公克,驗餘淨重0.063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卷第51頁 6 109年3月26日2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93號卷第49頁 7 109年1月13日18時許 玻璃球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25號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