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76號
TCDV,106,司促,18876,2017081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債 權 人 林水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提出本件1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 否有誤?
㈡提出支票號:FY1896279及FY1896286二張清晰且完整之影 本?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
財順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