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25號
PCDM,111,附民,225,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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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潘秋香
被 告 SAGUN CLAUDINE PASTORES(菲律賓籍,中文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詳如民國111年2月17日 、111年10月10日、112年3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各1份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SAGUN CLAUDINE PASTORES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判決諭知被告無 罪,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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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