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741號
PCDM,111,附民,1741,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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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41號
原 告 劉淑慧

被 告 李珉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珉薇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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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