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書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4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書妮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3 至4行「15時許」應更正為「某時」、末行句點前應補充「 足生損害於楊柳新」;證據應補充「證人林宜婷於警詢中之 證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袁書妮不思循溝通、理 性方式解決問題,而毀損告訴人楊柳新所有之門鎖,所為應 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 害,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 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512號
被 告 袁書妮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北市○○區○○路○段000號 0○○○○○○○○)
現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書妮向楊柳新承租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房間, 詎袁書妮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4日15時許,將 不明物品塞入前址大門門鎖,並使用膠帶將門鎖貼死,致使 門鎖無法再使用,毀壞楊柳新之物品。
二、案經楊柳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袁書妮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楊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三)被告破壞門鎖時之照片及門鎖遭破壞之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秉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