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2738號
PCDM,111,審易,2738,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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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800
號、第47105號、第5152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6
01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天賜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天賜明知提供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給不熟識且無合理信賴 關係之人,可能被利用於遂行掩飾不法詐欺犯行,逃避執法 人員查緝,竟仍容任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可能被不法份子 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吳天賜對他人詳細之詐欺手法有所 認識),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吳天賜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老闆」之人指示,以 每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於民國110年2月19日 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下稱本案遠傳門號)SIM卡交付予「小老闆」 。嗣「小老闆」取得本案遠傳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楊季芸(業經臺灣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082、3775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之名義及本案遠傳門號,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一卡通公司)註冊為會員,並申請「一卡通MONEY」 電子支付帳號,利用本案遠傳門號進行帳號驗證後,取得「 一卡通MONEY」之電子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綁定 楊季芸名下之郵局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本案電支帳戶),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



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轉入本案 電支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二)吳天賜另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老闆」之人指示, 又於109年3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華 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本案中華電信門號) SIM卡交付予「小老闆」,並取得300元之報酬。嗣「小老闆 」取得本案中華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申請註冊 暱稱為「林宗誠」(其後變更為「李森銀」)之會員帳號( ID:000000000000000),利用本案中華電信門號進行帳號 驗證及登入上開臉書帳號,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 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胡閣真、黃美琦曾雪萍李琬鈴李茹憶、陳佳佑林子宜蕭伊伶吳睿驊吳芳茜阮氏芝李秉益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王予湘、鄭宇廷、楊靜怡、陳宇 蓁、簡毓紜許晏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分 別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簡曼雯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吳天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並有如附表三、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就事實 一(一)、(二)所為犯行,係分別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提供予他人為不法使用,使該人得以遂行詐欺取財犯 行,其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係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實施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是核被告就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共2罪)。 2、至本案施行詐騙之正犯,雖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取財之行為,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詐欺正犯之詳細詐欺 手法有所認識,是被告所為應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以一交付本案遠傳電信門號之幫助行為,使他人得以於 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告訴人胡閣真等12人 詐取財物;又以一交付本案中華電信門號之幫助行為,使他 人得以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告訴人王予湘 等7人詐取財物,均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 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
2、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刑之減輕:  
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業如前述,爰均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雖非實際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然因其輕率提 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 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 罪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誠屬非 是,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無刑案紀錄之素行、本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並參以其高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詳見本院 簡式審判筆錄第6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黃美 琦、吳芳茜李秉益、王予湘、陳宇蓁簡曼雯(下稱告訴 人黃美琦等6人)達成調解(見本院卷附調解筆錄;其餘告 訴人等則未於調解期日到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時供稱交付一個門號可以獲得報酬300元等語( 見偵字第47105號卷第10頁反面、第160頁、第181頁反面) ,是被告為事實一(一)、(二)犯行所取得報酬各為300元、3 00元,均屬其犯罪所得,皆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 告訴人,且均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等情形,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葉國璽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第47105號、第51529號起訴書 1 胡閣真 111年4月27日前某日,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LV包包訊息,胡閣真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111年5月1日17時2分許 5,000元 本案電支帳戶 2 黃美琦 111年4月12日前某日,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LV包包訊息,黃美琦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並委由黃美琦之夫陳詠達,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111年4月12日9時28分許 5,000元 3 曾雪萍 111年4月12日11時16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包包訊息,曾雪萍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①111年4月12日11時16分許 ②111年4月12日11時33分許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4 李琬鈴 111年4月26日15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空氣清淨機及吹風機訊息,李琬鈴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①111年4月26日18時43分許 ②111年4月26日19時21分許 ①5,000元 ②2,500元 5 李茹憶 111年4月12日10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烤箱、吸塵器訊息,李茹憶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並委由陳羿嘉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111年4月12日11時37分許 2,700元 6 陳佳佑 111年4月26日1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吸塵器及遊戲片訊息,陳佳佑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並委由友人林孟萱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①111年5月1日19時35分許 ②111年5月1日19時37分許 ③111年5月1日19時38分許 ①1,000元 ②1,000元 ③1,500元 7 林子宜 111年4月21日1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Swich光碟訊息,林子宜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111年4月26日18時48分許 1,600元 8 蕭伊伶 111年5月1日19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Switch、PS5及Air pods訊息,蕭伊伶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①111年5月1日21時5分許 ②111年5月1日21時19分許 ③111年5月1日22時22分許 ①4,500元 ②3,000元 ③8,000元 9 吳睿驊 111年5月1日16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Dyson吹風機訊息,吳睿驊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111年5月1日17時3分許 4,000元 10 吳芳茜 111年4月26日1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Apple watch訊息,吳芳茜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111年4月26日20時44分許 2,000元 11 阮氏芝 111年5月1日12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氣炸鍋等商品訊息,阮氏芝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並委由游竑勝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111年5月1日16時24分許 1,200元 12 李秉益 111年4月25日20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佯稱出售藍芽喇叭訊息,李秉益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以LINE PAY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電支帳戶。 ①111年4月26日19時28分許 ②111年4月26日20時2分許 ①5,700元 ②1,1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第47105號、第51529號起訴書 1 王予湘 111年5月6日1時前某時許,以暱稱「林宗誠」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機票訊息,王予湘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並委由游智皓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5月9日17時59分許 80,000元 廖庭妘(另案偵查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2 鄭宇廷 111年5月7日前某日,以暱稱「林宗誠」在臉書社團張貼演唱會門票訊息,鄭宇廷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5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9日)9時34分許 7,300元 3 楊靜怡 於111年5月10日1時許,見楊靜怡之女兒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飛行哩程訊息之貼文,遂以暱稱「林宗誠」之名義傳送訊息予楊靜怡之女兒,並與楊靜怡聯繫,佯稱願出售哩程數云云,致楊靜怡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5月10日12時29分許 42,000元 4 陳宇蓁 111年5月9日前某日,以暱稱「林宗誠」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COVID-19快篩試劑訊息,陳宇蓁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5月9日14時50分許 50,000元 5 簡毓紜 111年5月8日前某日,以暱稱「林宗誠」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COVID-19快篩試劑訊息,簡毓紜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5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9日)16時27分許 20,000元 6 許晏誠 於111年5月7日14時許,見許晏誠在臉書社團刊登徵求演唱會門票訊息之貼文,遂以暱稱「林宗誠」之名義傳送訊息予許晏誠,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許晏誠見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對方聯繫購買事宜,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5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9日)0時30分許 7,290元 111年度偵字第60169號併辦意旨書 7 簡曼雯 111年5月10日18時前某時許,以暱稱「林宗誠」在臉書社團張貼出售COVID-19快篩試劑訊息,簡曼雯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委由其友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5月11日21時18分許 30,000元 盧弘鈞(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弘鈞)




附表三(犯罪事實附表一之證據):
(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111年度偵字第51529號卷 編號 證據(未表標明數量單位者,均為1份) 卷證所在頁數 1 證人即告訴人胡閣真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8至9頁 2 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1至17頁 3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交易紀錄、綁定銀行帳戶、簡訊及IP歷程資料 第18至23頁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第24頁 (二)附表一編號2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黃美琦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1至12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第9至10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2至14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三)附表一編號3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曾雪萍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20至21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第17至19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22至23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四)附表一編號4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李琬鈴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28至29頁 2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30至31頁 3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第34至36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五)附表一編號5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李茹憶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52至54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第44至51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第55至61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六)附表一編號6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陳佳佑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75至77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第68至71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及包裹照片 第81至86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七)附表一編號7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宜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94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第89至93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及包裹照片 第99至104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八)附表一編號8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蕭伊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09至110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第105至107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及包裹照片 第111至116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九)附表一編號9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吳睿驊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19至120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及交易紀錄 第117至118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23至125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十)附表一編號10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吳芳茜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28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資料、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銀行綁定及解綁歷程 第127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30至132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十一)附表一編號11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阮氏芝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40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驗證資料 第135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44至151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十二)附表一編號12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6800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李秉益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57至158頁 2 本案電支帳戶會員、驗證及交易紀錄資料 第155至156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60至163頁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79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 第178至193頁
附表四(犯罪事實附表二之證據)
(一)附表二編號1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7105號卷 1 告訴人王予湘之夫即證人游智皓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43至44頁 2 臉書帳號「林宗誠」資訊及登錄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18至22頁 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請書、證件影本及儲值明細查詢資料 第176至178頁 (二)附表二編號2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7105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53頁 2 臉書帳號「林宗誠」資訊及登錄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18至22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第55頁、第57至67頁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請書、證件影本及儲值明細查詢資料 第176至178頁 (三)附表二編號3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7105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楊靜怡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80至81頁 2 臉書帳號「林宗誠」資訊及登錄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18至22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85至90頁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請書、證件影本及儲值明細查詢資料 第176至178頁 (四)附表二編號4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7105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陳宇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93至94頁 2 臉書帳號「林宗誠」資訊及登錄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18至22頁 3 臉書社團頁面、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存款交易明細 第97至99頁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請書、證件影本及儲值明細查詢資料 第176至178頁 (五)附表二編號5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7105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簡毓紜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01至102頁 2 臉書帳號「林宗誠」資訊及登錄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18至22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及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04至106頁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請書、證件影本及儲值明細查詢資料 第176至178頁 (六)附表二編號6部分:111年度偵字第47105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許晏誠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22至123頁 2 臉書帳號「林宗誠」資訊及登錄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18至22頁 3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及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25至126頁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請書、證件影本及儲值明細查詢資料 第176至178頁 (七)附表二編號7部分:111年度偵字第60169號卷 1 證人即告訴人簡曼雯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11至12頁 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弘鈞)之開戶個人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 第4至6頁 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14頁 4 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對話及匯款紀錄截圖照片 第15至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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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