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9年度,16號
PCDM,109,自,16,20230426,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梁偉城
林永豐
被 告 廖平凡


選任辯護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梁偉城林永豐對被告廖平凡提起本案背信等 罪之自訴,前雖委任張以彤律師郭珮琪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然郭珮琪律師業於民國110年5月4日具狀向本院解除委任 ,張以彤律師則於111年6月22日具狀向本院解除委任,有刑 事委任狀、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憑(見院卷一第29頁、院 卷二第321頁),經本院於112年3月10日裁定命自訴人梁偉 城、林永豐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21日寄存送達 自訴人梁偉城,於112年3月17日補充送達自訴人林永豐,有 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院卷二第501、502、 511、513頁),惟自訴人梁偉城林永豐迄今均未依法補正 ,依前揭規定,自訴人梁偉城林永豐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 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