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14號
CHDA,112,簡,14,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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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李季
王柏鈞
邱嘉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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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