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6號
CHDV,112,訴,226,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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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豪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瑋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請求不當得利, 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爭議處理約定:「…如生訴 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可認本件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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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