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71號
TCDV,106,司促,18871,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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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
債 權 人 張德炎
債 務 人 王慶國
債 務 人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債 務 人 盧美秀
一、㈠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盧美秀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
  盧美秀王慶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
  限公司、盧美秀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
  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
  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
  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
  書人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就附件附表編號
  5.票據號碼IB1417323號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
  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
  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就此1紙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日升玻璃
  有限公司,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此票號IB1417323部分
  對日升玻璃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
  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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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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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4月7日       │178,800元       │106年4月7日 │106年4月8日 │IB1417305 │
│  │            │           │      │      │     │
├──┼────────────┼───────────┼──────┼──────┼─────┤
│002 │106年4月26日      │230,000元       │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7日│IB1417311 │
│  │            │           │      │      │     │
├──┼────────────┼───────────┼──────┼──────┼─────┤
│003 │106年5月3日       │197,000元       │106年5月3日 │106年5月4日 │IB1417320 │
│  │            │           │      │      │     │
├──┼────────────┼───────────┼──────┼──────┼─────┤
│004 │106年5月9日       │232,500元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10日│IB141731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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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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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