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1號
CHDV,112,補,161,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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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鑫鑄造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萬832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62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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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鑫鑄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