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5號
CHDV,112,簡上,25,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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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黄偉倫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上訴人 謝澍培
謝寬厚
謝乾
謝乾
謝義雄
謝明宗
謝國輝
謝國卿
謝俊德
謝張蕉
謝惠民
謝惠雯

謝承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
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86,564元
買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均12分之1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5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扣除上訴
人起訴時及上訴時各繳納2,320元、3,48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770元、第二審裁判費1,155元。爰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
審、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92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或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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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